9、供應商、經銷商是否在本企業(yè)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供應商是否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是否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配套的規(guī)范性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0、供應商是否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
11、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是否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是否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是否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是否保證為消費者繼續(xù)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12、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供應商是否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是否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是否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是否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
13、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 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qū)域內是否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14、供應商、經銷商是否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tǒng)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是否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是否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guī)定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是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tǒng)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15、經銷商是否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qū)域銷售動態(tài)、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是否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