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逮捕后的短時間內(nèi),警察和檢察官必須將嫌疑人的相關材料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準確的說是已送給專門負責預審的治安法官,如果是輕罪案件,治安法官直接書面審理,并確定正式開庭的日期;如果是重罪案件,治安法官還要傳嫌疑人出庭進行預審聽證,告知權利和義務,并決定是否立即羈押至正式庭審時。
英美法系的逮捕相當于我們的刑事拘留,加拘傳或傳喚,再加人民扭送,甚至還包括《警察法》規(guī)定的留置盤查,行政拘留中的強制到案等,唯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的逮捕只是短時間羈押,并無長時間羈押的內(nèi)涵。
而我國的逮捕通常意味著附帶長期羈押,幾乎是沒有期限的。一般是指公安機關將嫌疑人羈押以后,經(jīng)過預審,再經(jīng)過繁瑣的內(nèi)部審批程序,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經(jīng)過閱卷、提審,再經(jīng)過繁瑣的內(nèi)部審批程序,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急急忙忙去向嫌疑人宣告,不批準的就馬上釋放了,批準的則繼續(xù)羈押,一直到法院作出判決。
二、我國的逮捕也不等于長期羈押
不管我們的逮捕概念如何與眾不同,只要實體上能夠?qū)崿F(xiàn)刑事訴訟的目的也就夠了,畢竟概念只是個表面的符號。我們的逮捕要有意義,就必須與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區(qū)分開,刑事拘留管短期羈押,逮捕管長期羈押。
然而,現(xiàn)實是,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期限并不短,有最長可達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國外警方的短期羈押期限一般是1-3天。都一個多月了,還怎么算是短期羈押呢,刑罰中的拘役最低都只有15天。
更離譜的是,逮捕也并不意味著長期羈押,新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權限,檢察院“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jiān)督活動?!?/p>
這么看來,檢察院的逮捕職權與公安機關的拘留職權是一模一樣的,都是審判前的羈押措施,都可以決定羈押還是取保,唯一不同的是逮捕后的辦案時間更充裕。雖然多了一道把關的程序,但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審查批捕檢察員的素質(zhì)就一定比公安哥哥高,且如果僅僅是為了案件質(zhì)量,多設一個把關程序,為什么不為了案件質(zhì)量再設置兩個、三個或者更多的把關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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