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從現代刑事司法職能定位的角度,還是從權力制衡、人權保障的角度考慮,我們的刑事訴訟改革應該體現一個整體的流程:公安機關負責偵破案件、緝拿嫌疑人,檢察院負責審查證據、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法院居中裁判、決定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狀態(tài)。
決定人身自由的權限,都應由法院統(tǒng)一行使,不僅是國際慣例,更是“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原則的體現。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事前取得法院的授權,捉拿后直接羈押;對于臨時歸案的嫌疑人,在1-3天內,移送至法院,并說明需要羈押的理由,由法官判斷是否需要在正式庭審前羈押,除了有脫逃危險或重新犯罪危險以外,一般都不收押,待法院作出宣判后再收監(jiān)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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