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滌明
8月30日,鄭州一保安公司的員工黃某,偷偷打開一輛共享汽車,沒有駕照的他打算開著共享汽車在路上轉彎兒練練手,誰知剛開了僅僅1分多鐘就撞上了路邊停放的奔馳車,隨后還躥進了綠化帶,撞上樹才停下來。
(9月1日《大河報》)
這種事很恐怖,卻也值得慶幸,若不是車輛躥進綠化帶撞樹,而是跑到馬路上,就更可怕。這輛共享汽車,居然沒有關車窗,且有四五天時間;無需鑰匙、按鍵就可以啟動汽車,任何人都能進去、都能開走,這對公共安全是一種潛在的威脅。
當事共享汽車公司客服稱,車門沒落鎖,不論處于待租用狀態(tài)還是租用狀態(tài),公司都能檢測到,也能遠程上鎖,但本著“不干預租用人使用”的原則,不會主動聯(lián)系租用人,更不會遠程上鎖。而對于租用的汽車,是誰在開,有沒有年滿18周歲,有無駕照,是否酒駕毒駕等疑問,以及出事故后造成的損失,都應該是由租用人承擔的。但是,我們不免要問:這輛車已有四五天未落鎖,作為車輛擁有方怎么能不管不問呢?如果是處于待租用狀態(tài),公司的“不干預”行為,則是嚴重失職。
警方稱,共享汽車屬于新生事物,難免有不足,他們將積極與共享汽車公司取得聯(lián)系,督促對方修補相關漏洞。問題在于,如何從事件中吸取教訓,政府監(jiān)管部門與業(yè)內(nèi)共同完善相關措施,別讓共享汽車成為“馬路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