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在當年2月進入某網(wǎng)絡發(fā)展公司擔任人事專員,合同期為一年。剛過試用期不久,她稱,發(fā)現(xiàn)自己又懷孕了。
汪女士:我就立馬告訴了公司我懷孕了這個事實。因為我不想欺騙公司。
然后5月底,汪女士卻接到被公司辭退的通知。
汪女士:以我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了我,說我能力達不到。
為了索權,她找到勞動部門仲裁。仲裁委最終裁決為,公司要賠償汪女士工資和賠償金四千三百多元。但公司一直沒有支付。該公司一名負責人表示,汪女士欺騙了公司,令負責人“非常不滿”:因為她生了小孩。我們沒打算招一個未婚的小女孩。這是一個主要的原因。她是作為公司高管招進來的,但是有個很不幸的事情,她進公司的時候就已經(jīng)懷孕了。她瞞報了這個事情。
實際上,“隱孕”已經(jīng)悄悄成為一些職業(yè)女生的生存策略。盡管《勞動法》規(guī)定,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guī)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在現(xiàn)實當中,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懷孕女職工太多,必然會影響企業(yè)正常工作,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直接要求女職工“N年不準懷孕”,甚至還出現(xiàn)過“女教師排隊懷孕”等情況。而從女性角度來講,懷孕影響入職、加薪、升職,因此會有人在面試時隱瞞婚姻、懷孕的真實情況,即便在入職后懷孕,也不愿向用人單位透露實情。
那么,女性職工客觀上在入職后懷孕與主觀上隱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護呢?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有些人可能無意地就懷孕了,后來決定想要孩子,當然有些人可能是有意地想找一個單位,就是要來這個單位懷孕等等。不同人的主觀心態(tài)是不一樣的,但是從法律的角度,并沒有具體區(qū)分那么多。法律認為懷孕生孩子是一個自然權利,無論是在入職前、入職后,無論是入職很長時間的懷孕還是剛入職就懷孕,法律都認為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
現(xiàn)實中,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對女性職工是否懷孕進行調查,甚至做出要求或進行約定。這種做法和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楊保全:在法律上,單位在入職前的背景調查,它的要求是跟員工的工作跟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關系的事項,跟是否懷孕是沒有關系的。因為在實踐當中很多單位都在查,但是我們說為什么那么多判決最后認為,即便查出來的員工有這種欺瞞行為,也認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就是因為在法律上單位有沒有權利查這件事情,所以你查吧,它也是無效的。不存在隱婚隱孕在法律上會被認定成員工違反了紀律或者承諾。
那么對于主觀隱孕的職業(yè)女性,是否公司只能吃所謂的“啞巴虧”呢?
楊保全:實踐中我們看到某一些案例,確實是這個員工的惡意性比較大,以各種理由不上班,也沒有提供任何勞動,單位還付出了很多的代價。這種做法確實是超出了一般常規(guī),但是不能完全從法律角度去約束,可能只能從道德角度(譴責)包括這個女員工在入職其他單位的時候,有沒有可能說別的單位知道這件事情,對這個人有一個判斷。但是要從法律上來講,員工的這種行為是不違反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