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東靈公司希望通過法院判決來確認解除的《抵押還款協(xié)議》合法有效,并讓孫陽返還該協(xié)議涉及的738.22平方米房屋,以及支付188萬余元的違約金。
原本以為案件會極其簡單,但東靈公司從起訴開始,各級法院每次判決都不一樣。
一個法院,兩種判決
2008年5月25日,東靈公司將孫陽與孫某功起訴到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銀川中院)。
銀川中院第一次判決,雖然確認孫陽與孫某功存在違約行為,但東靈公司要求解除《抵押還款協(xié)議》的訴求未獲支持。
理由是,涉案的5套房子,與孫陽購買過的另外3000多平方米房子在同一棟樓上,法院判決時考慮到了這些房子的整體性。
最后,法院判決孫陽、孫某功支付東靈公司200多萬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對于違約金訴求,法院沒有支持。
拿到判決后,東靈公司、孫陽、孫某功都不服,均向?qū)幭母咴禾崞鹕显V。
幾個月后,寧夏高院通過裁定,撤銷了銀川中院一審判決,發(fā)回該院重審。
銀川中院經(jīng)審理后,又做出了“(2009)銀民初字第151號”判決(簡稱151號判決)。
第二次判決結(jié)果是,孫陽、孫某功除需向東靈公司支付145萬余元違約金外,雙方其他訴求,均被駁回。
記者注意到,在151號判決中,孫陽一方陳述了自己的觀點。他們稱之所以沒付清房款,一方面因為東靈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另一方面是簽訂《抵押還款協(xié)議》后,東靈公司沒將土地使用手續(xù)辦到他們名下,導致無法貸款,但沒說明貸款原因。
孫陽方面還表示,2008年2月26日到土地部門查詢后才得知,東靈公司欠著40多萬元土地收益金沒繳納,并認為這種行為構(gòu)成違約。
孫陽在訴求中,讓東靈公司支付這筆土地收益金,并另賠償58萬余元違約金。銀川中院認為,該訴求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
此次判決,法院仍沒支持東靈公司與孫陽解除《抵押還款協(xié)議》。
原因是,法院將孫陽付過的房款,和孫某功付過的購房款合計到一起,認為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孫陽未構(gòu)成延遲履行主要債務,“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不成就”。
法院還稱,東靈公司已將5套營業(yè)房交付給了孫陽,而《抵押還款協(xié)議》中所支付的款項是針對所有購買房屋的付款,并不能分清支付的具體房屋的款項,雙方也未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
寧夏高院副院長在此案中受賄
151號判決下達后,東靈公司、孫陽、孫某功再次向?qū)幭母咴禾崞鹕显V。
2010年12月16日,寧夏高院做出“(2010)寧民終字第88號”終審判決(簡稱88號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這是該案出現(xiàn)的第3份判決。
這次判決,不僅撤銷了151號判決,還駁回了東靈公司關于解除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而且,該公司違約金訴求也被駁回。
“就這樣,孫家占用我們的房子,既不用付房款,也不用付違約金,還不能解除協(xié)議。”吳鵬表示無法理解。
始料不及的是,88號判決下達半年后,寧夏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馬彥生因受賄案發(fā),且他供述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收受賄賂,使案件陷入新的風波。
檢方偵辦馬彥生受賄案時,查證孫某功和其代理律師趙某祥,均向馬彥生進行過賄賂,行賄目的就是為了與東靈公司的房屋合同糾紛案。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11年7月1日,馬彥生因涉嫌受賄被自治區(qū)檢察院刑事拘留,檢方審理查明,馬從2004年初至2011年春節(jié)期間,先后63次收受賄賂,金額總計220多萬。
在受賄金額中,單筆最高的為21萬元,最少的是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