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訴地鐵公司非侵權人原告為爭搶座位所致
2016年3月22日,此案在昌平法院東小口法庭開庭審理,王濤坐著輪椅,在家人的陪伴下來到了法庭。
地鐵運營公司、地鐵一分公司共同辯稱,地鐵公司并非侵權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巴ㄟ^原告描述的受傷過程可以看出,在此次受傷事件中,地鐵處于靜止狀態(tài),原告受傷并非地鐵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被告并不是實際侵權人,導致原告受傷的其他侵權行為人沒有依法追加。”
被告認為所提供的服務無瑕疵,運營車輛無故障,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車人多,為了爭搶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侵權責任人推搡才導致事件發(fā)生。
從醫(yī)院的確診病歷等也可以看出,原告事發(fā)時已經(jīng)患有多年的頸椎病。此次原告受傷是綜合因素產(chǎn)生的結果。
地鐵公司表示,在客運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直接針對旅客導致的,且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沒有過錯,則承運人與旅客的人身傷亡的后果之間缺乏因果關系,故并不構成無過錯責任?!俺羞\人僅僅是收取客票對價的運送人,而不是旅客的專職保鏢,故承運人對旅客的人身安全并不負有專門的保護義務?!?/p>
“我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地鐵有廣播語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車,現(xiàn)場有安全督導員組織疏導,事發(fā)后車站工作人員也對原告采取了現(xiàn)場施救?!北桓娣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