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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玉鐲未保價丟失索賠16萬

2018-10-13 06:36:00    北京晨報  參與評論()人

王某托朋友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玉鐲但未保價,在郵寄的過程中該快件不慎丟失。王某與快遞公司商討理賠方案時稱該玉鐲價值16萬元,快遞公司不予認可,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一審法院酌定快遞公司賠償王某800元,王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近日,該院作出終審裁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寄送玉鐲未保價 丟失起訴快遞

2016年5月14日,王某委托朋友李某從云南大理將和田羊脂玉手鐲及邢某委托購買的牦牛獨角梳共同郵寄到邢某處,李某通過大理的一家快遞公司向邢某發(fā)送一件快遞,快遞單號為7773,快遞費為20多元。

該快遞單顯示所郵寄的物品名稱為牛角梳、手鐲,數(shù)量為4??爝f單重要提示部分(用黑體加粗的字樣)內(nèi)容為:貴重物品和單票內(nèi)件價值超過人民幣壹千元的快件盡量保價;未保價快件按運單選填的快遞費倍數(shù)賠償,未選填的視為按快遞費的五倍賠償;保價快件在保價價值范圍內(nèi)賠償。但在該重要提示部分,沒有寄送人的簽字,而該快遞也未進行保價。

后王某經(jīng)查詢快遞到貨情況,發(fā)現(xiàn)快遞丟失。于是王某與邢某共同將該快遞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邢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告知王某另行主張。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涉案快遞公司賠償損失。

提交收據(jù)證明價格 一審法院未采納

在一審庭審中,王某為證實手鐲價值,提供一份烏魯木齊某市場的收據(jù),顯示:和田羊脂玉籽料16萬元。王某為證實其為快遞單上的所有權(quán)人,還提交了李某的證人證言,該證言顯示:除本次外,李某多次替王某購買和田玉并未保價通過快遞寄回,但均未出現(xiàn)丟失的情況。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王某提供的收據(jù)僅能證實其曾經(jīng)在烏魯木齊購買過和田玉的籽料,而不能證明該籽料與本案丟失的玉鐲之間具有關聯(lián)。遂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并結(jié)合生活經(jīng)驗,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王某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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