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因易某明未支付該8萬元補償款,彭某珍遂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易某明向其支付8萬元欠款。
庭審中,雙方對欠條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各執(zhí)一詞。
為拆遷利益,姐夫小姨子玩“虛假”結婚
彭某珍稱,2012年11月26日辦理的離婚手續(xù),及易某明在次日與其胞妹彭某娟登記結婚的行為,系三人為爭取拆遷利益而共同協(xié)商完成的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且易某明與妹妹也無婚姻事實。
2013年7月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是彭某珍與易某明確因感情不和簽訂的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該協(xié)議時,考慮雙方拆遷享受利益、小孩撫養(yǎng)、婚姻狀況等諸多因素,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易某明同意另行給付彭某珍離婚補償款8萬元,并自愿出具欠條予以確認。
但易某明辯稱,2012年11月26日辦理的離婚手續(xù),是雙方因感情不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他已按2012年11月協(xié)議履行義務,不存在再就離婚事宜與彭某珍簽訂新的協(xié)議,也不存在承諾補償彭某珍8萬元。
后來與彭某珍妹妹登記結婚,是想讓其享受拆遷利益,與她妹妹并無婚姻事實。現(xiàn)在已與彭某珍妹妹辦理了離婚手續(xù)。至于2013年7月的協(xié)議及此后的欠條,均系彭某珍及其家人脅迫作出,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報案或向基層組織反映情況。
主審法官對原、被告就易某明與其妻妹閃婚的事實進行詢問。
“我與彭某娟結婚是她姐姐提議的,她妹妹因前夫欠了很多債,為了照顧她妹妹,就與她妹妹結了婚,目的是爭取更多的拆遷利益?!币啄趁髡f,在與彭某珍離婚后,彭某珍就可以分戶并獲得拆遷補償。同時,彭某娟與他結婚后,又可以將其與其子女的戶口遷至他的戶口上,也可以獲得相關拆遷補償。如果獲得相關補償,他們都同意歸彭某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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