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珍對易某明的陳述予以確認,并承認辦理離婚手續(xù)后同居了一段時間,且后來拆遷時只獲得了2012年11月協議中所分割的兩間房的拆遷補償款。
協議基礎不合法,法律不予保護
天心法院審理后認為:彭某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積極配合易某明辦理離婚手續(xù),并同意自己妹妹與易某明“虛假”結婚,應對自己婚姻關系解除即離婚登記這一法律事實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至于易某明出具的欠條,并非正式辦理離婚手續(xù)時的財產分割與補償約定,而是建立在雙方串通以獲取更多拆遷利益的“虛假”離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彭某珍請求易某支付補償款8萬元,法院不予支持。
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彭某珍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法律上不存在“假婚姻”
承辦法官表示,“假婚姻”是近些年興起的“特色婚姻”,隨著拆遷補償、買二套房、逃避夫妻債務、孩子上學等問題而粉墨登場。而法律上是沒有“假婚姻”的,就算夫妻依據“假婚姻”協議辦理了結婚、離婚登記,該婚姻關系的締結與解除仍是雙方的自愿行為,雙方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對于企圖以“虛假”婚姻關系來獲取不當利益時,很有可能面臨著假戲成真、人財兩空的窘境。
另外,民事主體間哪怕是基于意思自治而賦予權利或承擔義務,也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尊重公序良俗。并且一旦出現糾紛矛盾,應主動納入法律軌道,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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