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年沒打過一個電話!單親媽媽起訴兒子返還370萬購房款,法院支持
為兒子購買婚房后,母親認為多年來兒子并未盡孝,因此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他返還購房款。
8月14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東城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判決,370萬元購房款應被返還。
庭審現場
婆媳鬧矛盾,兒子三年沒給母親打過電話
楊晴(化名)是一名單身母親,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東城區(qū)的房子。
楊陽(化名)是楊晴的獨子,留學前他和母親一直生活在這套房子里。
2017年,留學回國的楊陽參加工作。
想到兒子已到適婚年齡,自己房子的面積又比較小,楊晴決定賣掉名下的房子,用賣房的錢置換一套大一點的房子,將來和兒子一家一起生活。
2018年5月,楊晴將房子成功賣出了370萬元。
之后,楊晴分多筆將錢款轉給楊陽,用來購買通州區(qū)一套面積較大的房子。
當年9月,楊陽取得房子的產權證,產權證上寫明,房子為楊陽單獨所有。
2019年6月,楊陽結婚,楊晴與楊陽夫婦一起居住在新買的房子里。
婚后沒多久,兒媳就與楊晴因日常瑣事發(fā)生矛盾。
此后,雙方矛盾不斷激化,楊陽與楊晴的關系不斷惡化,楊陽和妻子隨即搬了出去。
2019年10月,楊陽的妻子再次與楊晴發(fā)生爭吵,楊陽一怒之下,將楊晴的微信拉黑。
此后三年多的時間里,楊陽與楊晴之間再無來往,楊陽甚至連一個電話都沒給母親打過,有什么事都是通過其他親屬轉達。
楊陽也曾多次向親屬表示,希望母親從房子里搬出去。
2022年,眼看快三歲的女兒到了該上幼兒園的年紀,為了解決孩子上學的問題,楊陽給自己的外祖母發(fā)微信,提出了三個解決方案,其中第三個方案里明確寫明:“把通州的房子賣了,讓我媽拿著她原來賣房的錢再換一個房,我再攢錢買一個房。”楊陽還在微信里表態(tài),如果三種方案母親都不同意,將考慮去法院起訴。
母親起訴兒子索要購房款
看到兒子的微信,楊晴感到非常寒心。
她擔心如果楊陽起訴自己,會落得個無家可歸,便向東城法院起訴,要求楊陽返還購房款370萬,以備將來養(yǎng)老之用。
庭審中,楊晴和兒子楊陽對于錢款的性質各執(zhí)一詞。
楊晴認為,自己從未表明370萬元是贈與給楊陽的,應認定為借款;楊陽則認為,這370萬元是母親贈與自己的。
楊晴表示,由于是母子關系,所以沒有簽署借款協議和借條。
雖然在子女經濟條件有限時,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tài),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
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并無繼續(xù)提供供養(yǎng)的義務。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楊晴還表示,自己名下已沒有住房,兒子與自己關系不睦,她也無權處置楊陽名下的房屋,隨時面臨著被掃地出門的風險。
庭審中,楊晴提交了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楊陽認為,他與母親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母親出售名下房屋是為了給他購買婚房,他從沒有過向母親借款的意思,雙方也沒有借條、收條、借款合同等書面文件或任何口頭約定,此外,母親也從未向他催要過這筆錢。
因此,楊陽認為這筆錢是母親贈與自己的。
楊陽表示,楊晴將錢款轉過來時,自己正準備結婚,作為母親,為孩子置辦房產是風俗習慣,而且這筆錢也會作為新組成家庭的啟動資金,是母親對孩子開始新生活的資助和贈與。
在出資時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從社會常理出發(fā)應認定該出資為贈與。
法院判決:370萬元購房款應被返還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楊晴向兒子楊陽支付的370萬元款項性質應如何認定。
從法律規(guī)定的層面來看,該案中,楊晴依據轉賬憑證及楊陽向其外祖母發(fā)送的微信記錄內容,主張370萬元款項系借貸性質,而楊陽辯稱該筆款項為贈與性質,應對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贈與事實的證明標準高于一般待證事實,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法官表示,該案中,楊陽并無證據證明母親明確表達過案涉款項系贈與的意思表示,僅通過二人的母子關系及款項用于給其購買婚房的事實推定案涉款項系贈與性質。
對此,法院認為,楊陽在與其外祖母的聊天記錄中明確表示“把通州的房子賣了,讓我媽拿著她原來賣房的錢再換一個房,我再攢錢買一個房?!边@表明楊陽同意將案涉370萬元款項歸還楊晴,故楊陽主張案涉款項系贈與性質的抗辯意見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贈與事實難以成立。
此外,法官表示,從倫理人情的層面來看,父母將為子女出資購房作為贈與的情形較為普遍。
但是,父母資助子女購房并非其法定義務,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并無繼續(xù)提供供養(yǎng)的責任。
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法定義務。
如果父母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而子女卻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法院仍將出資行為推定為贈與性質的話,顯然對父母而言顯失公平,有違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
該案中,楊晴作為單身母親,將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無任何房產,而兒子楊陽因其妻子與母親存在矛盾,
已經三年多未與母親聯系,未盡到作為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
如果將案涉款項認定為贈與,則在母子關系不睦的情況下,母親不僅積蓄全無,還可能面臨被兒子趕出家門的風險,因此,從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應將案涉款項性質認定為贈與。
最終,東城法院認定楊晴向楊陽支付的370萬元應為借貸,判決楊陽返還楊晴借款本金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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