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結(jié)果
2021年12月31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處劉曉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并對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
宣判后,劉曉粦等人提出上訴。廣西高院二審依法維持原判。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對被告人劉曉粦判處死刑。
典型意義
被告人劉曉粦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糾集、組織、指揮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制成品多達1078.04公斤,數(shù)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依法予以嚴懲。
關鍵詞:挪用公款販毒
●黃海甜、黃麗妃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黃海甜(女)、黃麗妃(女)共商從廣東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回廣西上思縣銷售牟利,黃麗妃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挪用金庫現(xiàn)金40萬元共同販毒。籌措資金后,黃海甜讓被告人蒙杰貴安排被告人歐文(兩人已判刑)前往廣東取毒品回上思縣。7月25日,公安民警在南寧將歐文抓獲,查獲毒品11包,凈重10936.36克。黃海甜、蒙杰貴、黃麗妃相繼被抓獲。
裁判結(jié)果
2019年7月11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海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販賣毒品罪和挪用資金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黃麗妃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廣西高院二審依法維持原判。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對被告人黃海甜判處死刑。
典型意義
被告人黃海甜、黃麗妃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和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黃麗妃身為銀行工作人員,挪用資金40萬元進行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在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黃海甜負責聯(lián)系購進毒品,黃麗妃提供資金購買毒品,均是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嚴懲。
毒品的危害是極其嚴重的,不僅對個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損害,還會對家庭和社會帶來毀滅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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