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孫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將實行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或假釋。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chǎn)開發(fā)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3億余元。
法院認為,孫志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孫志剛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大部分受賄所得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