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張先生發(fā)現(xiàn)養(yǎng)育十余年的女兒并非自己親生,遂將前妻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
張先生與李女士2007年相識并自由戀愛,2009年8月登記結婚。2010年1月,李女士生育一女小燕。2020年6月,二人因感情破裂離婚,并簽訂協(xié)議約定小燕由張先生撫養(yǎng),李女士每月付1800元撫養(yǎng)費直至女兒18周歲。隨著小燕逐漸長大,張先生發(fā)現(xiàn)其容貌、性格都與自己相差較大,于是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關系檢驗,結果顯示張先生并非小燕的生物學父親。李女士對檢驗結果表示認可。
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女士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庭審中,張先生稱離婚后一直獨自撫養(yǎng)小燕,而李女士除了給孩子零花錢外并未支付撫養(yǎng)費。李女士則辯稱自己每月通過轉賬給張先生父母用于女兒的生活花銷。雙方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婚戀期間與他人發(fā)生關系,導致孩子非張先生親生,違背了善良風俗,侵犯了張先生的親權和人格尊嚴等人身、財產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張先生撫養(yǎng)孩子情況、雙方工作情況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學習情況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30萬元。同時,考慮到張先生得知女兒非親生時遭受的精神打擊,法院酌定李女士賠償張先生精神撫慰金7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李女士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30萬元及精神撫慰金7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若一方違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使對方蒙受物質、精神上的雙重損害,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李女士故意隱瞞子女非張先生親生的事實,導致張先生誤將子女視為親生予以撫養(yǎng),傾注了大量情感和精力。這種欺詐性撫養(yǎng)行為嚴重侵害了無撫養(yǎng)義務一方的人格權利,因此法院支持張先生的賠償請求。這不僅維護了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也對違反夫妻間相互忠誠義務的行為起到了懲罰和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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