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建平執(zhí)行了死刑。此前,2022年9月27日,該法院公開宣判了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建平上訴后,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李建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金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共計5.77億余元;挪用公款10.55億余元,其中4.04億余元案發(fā)前尚未歸還;他還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李建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zhí)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對李建平宣判并執(zhí)行死刑。臨刑前,李建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2024年8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宣布了對李建平案的二審結果,維持原判死刑。李建平涉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以及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多項罪名。案件將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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