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高院認定,余華英為獲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龔顯良、王加文在貴州省貴陽市、遵義市、都勻市、安順市,重慶市大足區(qū),云南省大理市、麗江市流竄作案,拐賣17名兒童,并將16名兒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中間人介紹賣到河北邯鄲,其行為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
余華英伙同龔顯良預謀拐賣兒童獲利,通過精心準備、租賃房屋、熟悉環(huán)境、購買糖果、冰棒等手段接近被拐兒童,取得信任后實施犯罪,針對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她拐賣了17名兒童,把兒童當作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被拐兒童父母為尋找孩子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輾轉(zhuǎn)全國各地,有的父母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終。
余華英還在五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一個家庭的兩名兒童,2004年就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鑒于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適用死刑。
最終,貴州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余華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判決其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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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14:35:00余華英庭審現(xiàn)場全程發(fā)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