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楊妞花收到了貴州高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的二審裁定書。余華英在上訴中提出所有拐賣行為均系其情夫龔顯良提出,所得錢財均由龔顯良支配,并稱自己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等辯解理由,但均未被法院采納。
貴州高院在裁定書中用四個“極”描述了余華英的罪行及后果: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yīng)當(dāng)適用死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余華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龔顯良和王加文為謀取非法利益,長期在貴州省、重慶市、云南省等地流竄作案,物色兒童進行拐賣,得手后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他人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7名。
重審一審宣判后,余華英當(dāng)庭提出上訴,楊妞花也就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2024年12月19日,貴州高院重審二審當(dāng)庭駁回余華英上訴,維持重審一審死刑判決。
貴州高院審理認為,無論是誰先提出拐賣兒童,余華英和龔顯良都是一拍即合,共同商議實施犯罪。二人共同選擇作案地點,租房熟悉環(huán)境,選擇作案對象,通過買糖果、冰棒等物品誘騙兒童。根據(jù)被害人陳述、介紹人及收買人證言,均是余華英與買家商量價格并完成交易。她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行為積極主動,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對于余華英提出的積極配合辦案單位調(diào)查,如實供述案件相關(guān)細節(jié),以及2009年服刑完畢后痛改前非、再未做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的上訴理由,貴州高院認為,在案證據(jù)顯示,余華英所作供述是在公安機關(guān)確定她有重大作案嫌疑時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雖可認定為坦白,但結(jié)合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貴州高院認定,余華英為獲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間分別伙同龔顯良、王加文在貴州省貴陽市、遵義市、都勻市、安順市,重慶市大足區(qū),云南省大理市、麗江市流竄作案,拐賣17名兒童,并將16名兒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中間人介紹賣到河北邯鄲,其行為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
余華英伙同龔顯良預(yù)謀拐賣兒童獲利,通過精心準(zhǔn)備、租賃房屋、熟悉環(huán)境、購買糖果、冰棒等手段接近被拐兒童,取得信任后實施犯罪,針對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她拐賣了17名兒童,把兒童當(dāng)作商品任意買賣,嚴重侵犯被拐兒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同時給被拐兒童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致使親情離斷,難以彌補,被拐兒童父母為尋找孩子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輾轉(zhuǎn)全國各地,有的父母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終。
余華英還在五起犯罪中同時拐賣了同一個家庭的兩名兒童,2004年就因拐賣另外兩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鑒于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yīng)當(dāng)適用死刑。
最終,貴州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10月25日上午,貴陽中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楊妞花、諶江海等被害人及親屬到庭旁聽了此次宣判
2024-10-25 11:18:01余華英重審一審死刑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余華英當(dāng)庭表示上訴
2024-10-25 14:35:00余華英庭審現(xiàn)場全程發(fā)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