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法發(fā)布多起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顯示,2020年10月,趙某(男)與孫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在同月登記結婚。趙某向孫某給付彩禮8.6萬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趙某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并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趙某的主要理由是:婚后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其間因孫某一直主張身體不適無夫妻之實,雙方還經(jīng)常因孫某索要財物一事發(fā)生矛盾。2021年3月,兩人再次為此事爭吵后,孫某回娘家不再與其聯(lián)系。
法院查明,近4年內,孫某還有兩段婚姻,均是在認識男方較短時間后便登記結婚,分別接收彩禮8萬元、18萬元。在這兩段婚姻的離婚訴訟中,男方均提到雙方婚后不久即因錢財問題發(fā)生矛盾,之后孫某就回娘家居住,沒有夫妻生活。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陳述,孫某在四年內涉及三起離婚糾紛,結婚倉促,婚姻關系維系時間短,且男方均表示孫某收取了較高數(shù)額的彩禮,婚后雙方只有夫妻之名,孫某在雙方發(fā)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沒有繼續(xù)與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綜合全部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孫某的行為屬于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法院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根據(jù)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本案中,雖然孫某已與趙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未能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結合雙方經(jīng)常因孫某索要錢財發(fā)生爭吵以及孫某之前所涉兩次離婚糾紛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認定其有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維護正常的婚戀秩序。
近日,陜西黃龍法院發(fā)布一則彩禮相關判決案例。案例中,陳某某和袁某由于雙方父母著急二人相識1個月便結了婚。
2024-12-06 17:38:58閃婚閃離女子自愿退彩禮8萬811月7日,福建一欄目報道了一起彩禮糾紛。長樂男子阿杰與女子阿美定親,2022年4月給了阿美50萬彩禮。當時兩人不在一起,阿杰在龍巖,阿美在福州。2023年1月,兩人領證結婚
2024-11-08 13:11:47女子收50萬彩禮后和前任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