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相戀并同居三年,婚禮前一天雙方因瑣事吵架,男方取消了婚宴。隨后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彩禮、見面禮、婚紗照費用、酒店定金等共計37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許克與顧佳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舉行婚禮,男方負責預訂酒店等相關事宜。然而在婚禮前一日,兩人發(fā)生矛盾,許克自行聯系酒店取消了婚宴。之后,許克及其母親夏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顧佳返還相關款項,并賠償損失。
原告許克和其母親稱,此前支付給被告的財物均以結婚為目的?,F兩人未能成婚,他們主張返還彩禮15萬元,首飾、手機款30925.40元,三年見面禮、壓歲錢等15000元,三年期間被告收取的款項96733.47元;賠償酒店定金、婚紗照等損失25988元;返還房屋租金57100元。上述金額合計375746.87元。
被告顧佳辯稱,不同意返還上述款項。彩禮15萬元已用于置辦嫁妝及酒席,無可以分割的款項。首飾、手機等物品是節(jié)日贈予。見面禮、壓歲錢等屬于感情往來,許克也曾收取被告家的禮物。轉賬為日常消費支出。酒店定金賠償無依據,婚禮系許克單方取消。婚紗照已拍攝完畢并存放許克家中,屬于已消費內容,無返還依據。房屋租金不應返還,因為兩人共同居住生活長達3年以上,顧佳也曾支付房租。此外,顧佳出資10萬多元用于許克名下房屋的裝修、購置家具等,要求在該案中一并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15萬元轉款系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而給付的彩禮。首飾、手機等消費行為發(fā)生在特定節(jié)假日,屬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的禮物,不支持返還。見面禮、壓歲錢及轉款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予支持?;榧喺找雅臄z且成片存于許克處,酒店定金及婚紗照拍攝費不予支持。租房費用因雙方共同居住生活,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返還彩禮3萬元。
婚約財產糾紛涉及彩禮、訂婚禮物、共同籌備婚禮的費用等財物爭議。法律明確規(guī)定,彩禮作為傳統(tǒng)婚俗的組成部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若高額財物導致給付方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或存在明顯“交易化”傾向,法院可全額或部分支持返還。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需綜合考量雙方是否登記結婚、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實際用途及對家庭的影響。戀愛期間的節(jié)日紅包、日常消費一般認定為無條件贈與,不屬于彩禮范圍。父母能否參與彩禮訴訟,關鍵看糾紛類型及是否實際經手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