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陳女士要求前夫一次性支付50萬元的家務補償款。海淀法院審理認為,經濟補償請求必須在離婚時提出,而陳女士在婚姻關系解除后才主張補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不支持她的訴訟請求。
陳女士與劉先生于2000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5月,雙方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書》,對子女撫養(yǎng)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作出了明確約定。由于不滿上述約定,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賠償她因照顧家庭和孩子、支持劉先生外派工作而放棄工作的損失,請求一次性支付50萬元的家務補償款。
陳女士表示,自己畢業(yè)于某著名大學,畢業(yè)后進入外企工作,表現優(yōu)異。二人結婚后,因劉先生被公司外派且陳女士也頻繁出差,兩人協(xié)商由陳女士辭職在家專心照顧孩子。2005年辭職時,陳女士年收入近30萬元,但離職十余年后,她已年近五十,喪失了重新就業(yè)的機會成本和時間成本。目前,她只能繳納最低社保,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她訴請前夫支付相應補償。
劉先生則認為,雙方已經協(xié)議離婚,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考慮了陳女士的付出因素,向她多分配了部分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然而,該規(guī)定明確指出,補償請求必須在離婚時提出。本案中,陳女士與劉先生已于2019年協(xié)議離婚,即便她在婚姻期間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但在離婚后再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最終,法院駁回了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說,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承擔大量家務勞動,如照顧孩子、父母或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雖然沒有產生直接經濟收入,但對家庭正常運轉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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