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能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海瑜受賄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海瑜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贓物及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期間,李海瑜利用擔任國家電投集團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以及上海能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接受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請托,在承接工程、合資合作、資金結(jié)算、員工招錄、人事調(diào)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33萬余元。
法院認為,李海瑜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12月30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委第四巡視組原組長馬玉星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玉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2024-12-31 08:09:02山東省委第四巡視組原組長馬玉星受賄案一審獲刑十三年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立憲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劉立憲構(gòu)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2024-12-30 09:50:12工行原紀委書記劉立憲一審獲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