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王某剛應對王某平的死亡承擔全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湖北大學作為事發(fā)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存在嚴重的監(jiān)管漏洞,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武昌公安分局站前警務站民警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過錯;原告舉證不能證明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對王某剛實施了救助行為,也不能證明其行為與本案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
敖女士表示,她對賠償金額以及賠償責任方的判定都不認可,目前已提交上訴狀。湖北大學也將提起上訴。律師譚敏濤認為,若能確定湖北大學的管理失職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共同導致受害者死亡,那么湖北大學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武昌公安分局已盡到職責,不應承擔責任。若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對王某剛負有救助管理職責但未妥善安置、管理,可能需承擔相應的失職責任,具體責任需根據(jù)其實際履職情況由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