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此案中,道祿等人以“慈善”之名斂財,用于個人高消費,是否構成詐騙罪或職務侵占罪?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表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警方通報中稱吳某以“資助孕婦、助養(yǎng)兒童”為名大量接受社會捐贈,善款大多用于個人高消費,涉嫌詐騙犯罪。雖然吳某早在2010年就在寺廟剃度出家,但涉嫌犯罪的行為與職務行為無關,因此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此案中,道祿沒有利用寺廟中職務上的便利侵占財物,其侵占的財物也不是寺廟的財物,因此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白亮律師表示,道祿等人的行為明顯逾越法律邊界,可能涉嫌詐騙罪。本案中,道祿以“資助孕婦、助養(yǎng)兒童”的虛假慈善名義募集社會捐贈,使捐贈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關鍵證據(jù)在于所募巨額善款“大多數(shù)被用于個人高消費”,而非宣稱的慈善目的,充分證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此外,跨省作案、持續(xù)時間長、涉及人員廣、善款用途惡劣,必然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標準,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作為組織實際控制人,道祿將本應屬慈善組織的財產非法占為己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形成競合或數(shù)罪并罰。若部分資金先進入慈善社賬戶,再被道祿等人非法轉移用于個人消費,則可能同時涉及挪用資金罪。若存在通過復雜交易掩飾、隱瞞詐騙所得來源和性質的行為,還可能涉嫌洗錢罪。本案中,慈善社成為犯罪工具,可能被吊銷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吳某雯(道祿之女)應作為共犯被采取強制措施。
6月26日,浙江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通報,近期網(wǎng)傳“道祿涉案被查”一事,系該局正在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2025-06-27 07:40:37道祿及其妻女被采取強制措施隨著天氣轉暖,鳥群開始北歸。然而,有人卻趁機架設捕鳥網(wǎng)獵捕鳥類供自己玩樂。石景山公安分局透露,厲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獵捕的北京市重點保護野生鳥類也被解救
2025-03-02 20:13:39男子非法獵捕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