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翟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判決翟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翟某某與蘇某某確定戀愛關(guān)系。同年5月,二人購買了海南省一處房產(chǎn),總價319萬余元,其中蘇某某支付購房首付款199萬余元。6月7日,兩人登記結(jié)婚。但隨后在7月至9月間,翟某某提出離婚,并以舉報蘇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挾,索要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并要求海南房產(chǎn)歸其所有。7月18日,蘇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萬元,并將海南房產(chǎn)的購買人變更為翟某某。盡管如此,翟某某仍多次威脅蘇某某,繼續(xù)索要剩余錢款。最終,蘇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墜樓身亡。事后,翟某某已退賠全部違法所得。
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蘇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喪葬費、交通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法院認(rèn)為,翟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證據(jù)顯示,翟某某與蘇某某婚姻關(guān)系僅存續(xù)42天,二人無夫妻共同財產(chǎn),翟某某索取的是蘇某某個人財產(chǎn)。翟某某并無離婚時申請補償或損害賠償?shù)拿袷抡埱髾?quán)基礎(chǔ),為索取財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法院綜合考慮翟某某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予以量刑。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張的賠償請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宣判。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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