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供貨商張某為牟利選擇鋌而走險,將馬肉冒充驢肉賣給飯店。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通報,張某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9萬元。法院同時責令張某和涉案飯店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80萬余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張某是某飯店的肉品供貨商,2023年1月雙方開始合作后,他與飯店廚師長李某逐漸熟絡起來,每月給李某約600多元的“提成”。由于品質較好的驢肉進貨價較高,張某覺得利潤微薄,便動了歪心思。馬肉進貨價每斤都比驢肉便宜不少,張某便以馬肉冒充驢肉供貨以獲取更高利潤。起初,張某將馬肉、驢肉真假摻半送到飯店,后來干脆全部以馬肉代替驢肉供貨。廚師長李某陸續(xù)從張某處收取了六七千元“好處費”,對張某的行為視而不見。
2024年3月,石景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飯店經營的驢肉進行檢測,發(fā)現(xiàn)馬源成分而未檢測出驢肉成分。該飯店因銷售假驢肉及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進貨票據、銷售記錄等相關憑證被行政處罰。在老板反復追問下,張某承認了自己銷售假冒驢肉的行為。
案件隨后被移送至石景山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通過調閱銷售臺賬、核查資金流水等方式,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間,飯店只從張某一家購買“驢肉”,并向消費者銷售未經檢疫的驢肉菜品金額達80.79萬元。張某未向飯店提供檢疫合格證明,飯店也未查驗張某提供的生肉檢疫合格證明,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導致銷售的肉類缺乏檢疫合格證明,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辦案檢察官李玉潔表示,雙方經營未經檢疫肉類的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長、涉及面廣,案發(fā)后均未召回已售涉案驢肉菜品,大部分消費者仍不知情。二者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即便無實際損害發(fā)生,仍構成社會公共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