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王老太名下有一處房產,以及20余萬存款。她立下遺囑,要把全部遺產留給一個毫無血緣關系的“干兒子”。為了繼承遺產,“干兒子”將老人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履行遺囑。據(jù)悉,劉某是把王老太從養(yǎng)老院帶到了山東農村,并且更換了王老太的電話號碼,同時也拒絕老人親屬的聯(lián)系請求,使得王老太處于人為制造的一種隔離當中,直接影響了王老太對其他親屬的判斷,產生只有劉某可以依賴的錯誤認知。劉某的欺詐行為和隔離行為其實也直接影響了王老太訂立遺囑的動機。
無正當職業(yè)、無經(jīng)濟收入的劉某在明知王老太曾有著隨解放軍南下到上海,跟解放軍學會識字的經(jīng)歷,精準為自己編造了國際維和部隊人設。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現(xiàn)登記在被繼承人王老太名下的房產按照她生前訂立的公證遺囑歸被告孫子小林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王老太賬戶內的剩余存款以及所遺現(xiàn)在原告劉某處的錢款歸被告小林繼承所有。原告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