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榆區(qū)公安局出具的答復書
贛榆警方答復稱,經審查,樊旭聲申請公開的事項,屬于公安機關履行刑事辦案職能所形成的刑事案件類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且有兩部分內容屬于向公安機關提出咨詢的行為,亦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內容,“現予以告知”。
樊旭聲起訴贛榆區(qū)公安局一案由連云港開發(fā)區(qū)法院審理。圖為法院告知書。
2025年8月,針對樊旭聲要求查清其女兒“真實死因”等信訪事項,贛榆區(qū)公安局塔山派出所向其作出書面回復:經調查,樊蕊死因排除他殺,你已與劉某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相關情況民警已向你反饋。
不服警方答復的樊旭聲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起訴書中,他請求法院撤銷贛榆區(qū)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判其重新作出答復并完整公開相關信息。
此案由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院審理。9月26日,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
10月29日,此案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沒有聘請律師的樊旭聲坐在原告席上,贛榆區(qū)公安局政委、塔山派出所所長等人出庭應訴。
庭審中,樊旭聲提出了女兒樊蕊的死因問題,稱自己未能看到廠區(qū)和鎮(zhèn)政府的監(jiān)控視頻,曾多次要求尸檢但警方未進行尸檢。
被告贛榆區(qū)公安局答辯稱,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刑事案件類信息,部分信息屬于咨詢類內容,并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guī)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其所作的答復規(guī)范、及時,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在提交給法庭的書面意見中,樊旭聲稱,其女兒死亡從未被刑事立案,未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因此相關信息并非被告所稱的“刑事案件類信息”,而是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信息;“部分內容屬于咨詢”也不構成拒絕公開信息的法定事由。
庭審在當天結束,法庭未當庭宣判。審判長表示,合議庭將擇期進行專題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