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對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在裁量時明確限制減刑條件,甚至依法決定不得減刑、不得假釋,使其事實上終身服刑。這種處理方式,既符合程序正義,也在最大程度上回應了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害人的現(xiàn)實安全顧慮。
對被害人來說,真正的安全感,不在于一句空泛表態(tài),而在于實實在在的制度保障。只要曾某某永遠無法再踏出高墻一步,被害人一家才能真正擺脫長期籠罩在心頭的恐懼。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雖然表面上只涉及“一名被拐兒童”,但犯罪手段之惡劣,遠超一般拐賣案件。案發(fā)當日凌晨,4名犯罪嫌疑人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翻墻入院、破鎖入室。曾某某、王某某當場對被害人夫婦實施暴力和威脅,由呂某某直接進入臥室,將僅8個月大的嬰兒從床上抱走,隨后迅速逃離。
這不是隱蔽作案,而是赤裸裸的“搶人”。對一個普通家庭而言,這樣的經(jīng)歷,足以毀掉一生。
更令人憤怒的是,4名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前均有違法犯罪前科,均屬于屢教不改之人。這一背景,本身就決定了其主觀惡性和再犯風險遠高于普通犯罪者,也理應成為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從結果來看,犯罪發(fā)生后19年才被追責,已經(jīng)讓這些人多享受了19年的自由生活。如今依法受到嚴厲審判,并非“重判”,而是遲到的公正。
法律的價值,不僅在于懲罰已發(fā)生的犯罪,更在于防止未來的傷害。當被告人在庭審中公然張揚敵意、毫無遮掩地釋放威脅信號時,司法機關更應從保護被害人和社會整體安全的角度,審慎評估其繼續(xù)存在于社會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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