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表示,法院在庭前會上就決定不允許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且被告人又不同意該證人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是非常罕見的情況。司法實踐當中即便有法院不想讓證人出庭作證往往也是通過說通知不到證人或者說通知到了但是證人不愿意出庭來處理。
“瀘州法院這種做法很容易讓人產生對其能否公正審判的一種懷疑?!敝烀饔卤硎?。
一涉案開發(fā)商否認行賄,愿意作證澄清部分事實
1月15日,被指涉嫌向李波行賄的開發(fā)商張偉(化名)向上游新聞確認,沒有接到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證的通知。
“我是很愿意作證的,借此來澄清一些事實?!睆垈シQ,李波實際上并沒有給他提供過便利,他“行賄”的時間、地點、金額、方式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供述的。他也的確有向李波表示“感謝”的意愿,但被李波拒絕了。
讓張偉擔心的是,一旦李波受賄的事實被認定,也就意味著他犯行賄罪的罪名成立。
根據規(guī)定,如果張偉獲準出庭作證,他最遲于開庭三日前收到通知。而現在,離開庭只剩下不到三天時間,張偉出庭作證已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