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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25年前命案公安錯抓兇手判死緩 檢方DNA洗冤(2)

2017-02-14 13:14:36  檢察日報    參與評論()人

專案組針對申訴人的有罪供述和證人證言在兇器來源、作案過程、出逃路線等環(huán)節(jié)不一致的情況,找到被害人家屬,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被害人家屬向專案組反映了公安機關將在押人辨認為兇手不具有客觀性的情況,間接地證明了在押人員不是原案兇手沈六斤。

除此之外,辦案人員還發(fā)現申訴人供述的其與富瑞某的相識過程與富瑞某所說截然不同,且申訴人對富瑞某的稱呼是“符燕兒”,但富瑞某在2014年1月22日的詢問筆錄中,稱沈六斤稱呼她“瑞娃”,村子里還有人稱呼她“符女兒”,沒有“符燕兒”這一稱呼;申訴人在新疆瑪納斯縣公安局六戶地派出所的筆錄中對其家庭成員的描述符合方未社家庭狀況,并不符合沈六斤的家庭狀況。

針對以上重重疑點,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認為該案在押人員是否就是沈六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保障司法公正彰顯法律監(jiān)督職能
2016年3月1日

2016年3月1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帶隊赴甘肅提審了申訴人,審閱了全部卷宗,明確提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要盡快啟動監(jiān)督程序。

2016年3月2日

2016年3月2日,甘肅省檢察院向甘肅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人身份錯誤,現在押人并非沈六斤,而是方未社,要求法院依法判處。

鑒于申訴人患有嚴重疾病,隨時可能出現意外,刑事申訴檢察廳多次責成甘肅省檢察院協調甘肅省高級法院盡快開庭審理。

2016年6月3日

2016年6月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出庭檢察員通過訊問原審被告人、宣讀出示有關證據,充分證明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主體身份錯誤。

2016年7月15日

2016年7月15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主體身份錯誤,在押人不是沈六斤,而是方未社,檢察院抗訴意見正確,予以采納,決定撤銷原審裁判,宣判申訴人無罪。

(責任編輯:李東艦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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