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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25年前命案公安錯抓兇手判死緩 檢方DNA洗冤

2017-02-14 13:14:36  檢察日報    參與評論()人

2016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重點關注、跟蹤督導的甘肅省檢察院立案復查的沈六斤故意殺人申訴案,由甘肅省高級法院依法作出再審判決,認為在押人不是沈六斤,而是方未社,決定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原審裁判,宣判申訴人無罪。至此,歷經重重波折,在檢察機關的不懈努力下,無罪之人終于洗清了冤屈。

近日,辦案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第一次詳細披露了檢察機關監(jiān)督糾正“沈六斤”案的背后故事。

由愛生恨求婚不成反殺人

1992年正月初九,剛剛過完春節(jié),甘肅省隴南市西和縣馬元鄉(xiāng)富溝村的富瑞某家里卻發(fā)生了一死一傷的慘案。

經查,1991年,被告人沈六斤對同村女青年富瑞某產生愛意,想娶其為妻,而富瑞某的父母富某、劉某以富瑞某與他人早有婚約為由,不同意富瑞某嫁給沈六斤。同年臘月初三,沈六斤將富瑞某帶到陜西省漢中市城固縣同居,臘月二十七日,富某派人將富瑞某找回后,仍不同意她嫁給沈六斤,并將她送到其舅父家中,防止富瑞某和沈六斤見面。沈六斤因此懷恨在心。

1992年

1992年正月初九11時許,沈六斤來到富瑞某家中,與富某、劉某夫婦發(fā)生爭執(zhí),并用斧頭將富某頭部砍傷,后又用刀將劉某左肩部、左髖部、左大腿部連戳數刀,致劉某當場死亡。作案后,沈六斤于當日潛逃。

2013年1月28日

2013年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瑪納斯縣公安局六地戶派出所在清查“三無”人員時將“沈六斤”抓獲。

2013年12月18日

2013年12月1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沈六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1.9萬余元?!吧蛄铩蔽瓷显V。被害人家屬不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2014年5月20日

2014年5月20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服刑期間申訴檢察機關發(fā)現疑點重重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2014年9月15日,“沈六斤”被送入蘭州新橋監(jiān)獄服刑。在服刑期間,“沈六斤”向新橋監(jiān)獄提出申訴,稱自己叫方未社,父親為方某,家住西和縣西高山鄉(xiāng)方集村,并非判決書和裁定書中所指的沈六斤。

新橋監(jiān)獄向蘭州市檢察院大沙坪分院反映了這一情況。大沙坪檢察分院駐監(jiān)檢察室和新橋監(jiān)獄經過初步核查,認為原案裁判可能存在錯誤,遂將該案層報甘肅省檢察院。

2016年2月16日

2016年2月16日,甘肅省檢察院決定對該案立案審查,并成立“2·16專案組”。

2016年2月17日

2016年2月17日,甘肅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專門匯報該案。

鑒于該案存在重大冤錯可能,刑事申訴檢察廳明確要求甘肅省檢察院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補強相關證據。

專案組審閱、梳理了原案全部在卷證據,在多次會見申訴人后,明確提出了通過DNA鑒定等途徑,將申訴人是否為原案兇手沈六斤作為工作重點的復查思路。

以此為中心,專案組重點調查了二人的身份以及生活軌跡。二人居住地均位置偏遠,山大溝深,證人居住也比較分散,為確保案件及時得到糾正,專案組周密策劃,加班加點,長途跋涉,先后調取了14名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走訪了派出所、公安局、村委會等,調取了相關書證。經鑒定,申訴人的血液DNA鑒定和沈六斤親屬的不一致,比對結果支持方某作為申訴人的生物學父親。

專案組針對申訴人的有罪供述和證人證言在兇器來源、作案過程、出逃路線等環(huán)節(jié)不一致的情況,找到被害人家屬,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被害人家屬向專案組反映了公安機關將在押人辨認為兇手不具有客觀性的情況,間接地證明了在押人員不是原案兇手沈六斤。

除此之外,辦案人員還發(fā)現申訴人供述的其與富瑞某的相識過程與富瑞某所說截然不同,且申訴人對富瑞某的稱呼是“符燕兒”,但富瑞某在2014年1月22日的詢問筆錄中,稱沈六斤稱呼她“瑞娃”,村子里還有人稱呼她“符女兒”,沒有“符燕兒”這一稱呼;申訴人在新疆瑪納斯縣公安局六戶地派出所的筆錄中對其家庭成員的描述符合方未社家庭狀況,并不符合沈六斤的家庭狀況。

針對以上重重疑點,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認為該案在押人員是否就是沈六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保障司法公正彰顯法律監(jiān)督職能
2016年3月1日

2016年3月1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帶隊赴甘肅提審了申訴人,審閱了全部卷宗,明確提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要盡快啟動監(jiān)督程序。

2016年3月2日

2016年3月2日,甘肅省檢察院向甘肅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人身份錯誤,現在押人并非沈六斤,而是方未社,要求法院依法判處。

鑒于申訴人患有嚴重疾病,隨時可能出現意外,刑事申訴檢察廳多次責成甘肅省檢察院協(xié)調甘肅省高級法院盡快開庭審理。

2016年6月3日

2016年6月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出庭檢察員通過訊問原審被告人、宣讀出示有關證據,充分證明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主體身份錯誤。

2016年7月15日

2016年7月15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主體身份錯誤,在押人不是沈六斤,而是方未社,檢察院抗訴意見正確,予以采納,決定撤銷原審裁判,宣判申訴人無罪。

(責任編輯:李東艦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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