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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擬推新規(guī):因見義勇為產生費用由加害人承擔(2)

2017-03-18 04:47:47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焦點2

見義勇為人員及子女可享就學照顧

在權益保護方面,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醫(yī)療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通道,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拖延。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單位不得扣發(fā)其工資、獎金等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還擬可以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如對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應當給予就學、升學照顧;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yōu)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優(yōu)先辦理證照,按規(guī)定減免有關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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