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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安廳正式受理37億國家賠償申請(圖)(2)

2017-05-22 14:37:15    央廣網  參與評論()人

專家指出,公安機關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偵查階段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置。包括有明確被害人的財產,事實清楚,可以在審判以前歸還被害人,另外容易腐敗、變質、難以長期保存的財產、毒品、違禁物品可以在偵查階段處理。其他財產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生效才能處理。中國人民大學訴訟與司法制度改革中心主任李奮飛認為,司法實踐中甄別涉黑財產時應遵循四個原則:涉黑財產的來源和取得方式應具有明顯的違法、違規(guī)性;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疑黑從白的原則;在處置涉黑財產時應當注意保護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財產的原則;以及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原則。如果在處置涉黑財產時能夠堅持法定原則、法定程序,尤其是堅持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相關利益主體的參與和救濟機會,那么對于維護法院的形象都是大有幫助的。正常情況下公安不能直接處置,而且即使是法院也應該等判決生效以后才能處置。

李奮飛進一步分析,民營企業(yè)的司法保護問題,其實面臨的問題都差不多,有的企業(yè)涉案,結果辦案機關查封賬戶時,把人家所有賬戶全部查封,涉案金額沒有那么大,涉案的案情沒有那么嚴重,辦案非得要把企業(yè)整死、整垮?有的企業(yè)涉案被追訴,這個企業(yè)垮掉了,不光是財產權受到侵害,其實也給社會帶來隱患。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fā)布之后,最高法、最高檢相繼發(fā)布《意見》,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中國人民大學法治與社會治理研究中心秘書長王旭教授分析,公安機關行使權力時要遵循比例原則,盡量厘清合法與非法財產的界限,盡量減少對于當事人和被指控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正常的生活影響。

北京師范大學的彭新林教授建議,查封、扣押等措施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設立第三方專門管理涉案財產的機構,同時對涉案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措施的異議權。“無救濟就無權利”,其實相比于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采取的強制措施,無論是強制的程度還是強制產生的后果來看,都是遠遠大于行政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異議。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fā)布,緊接著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意見,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意見,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可見,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已經被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在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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