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發(fā)布。新規(guī)明確,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guī)定,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guī)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處分。
新規(guī)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牡谝粚彴讣?,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牡谝粚彴讣?,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guī)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后,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此外,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jiān)督。
對于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guī)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分。
該規(guī)定共6條,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央視記者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