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俞某再次以此為由對顧某等人進行敲詐。被害人顧某等人迫于無奈,為避免被告人俞歐曝光此事,決定由王某1出面通過樊某分別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1月9日向被告人俞某賬戶轉(zhuǎn)賬10萬元和2萬元,之后在2013年2月9日王某1又支付被告人俞歐2萬元現(xiàn)金。被告人俞某收到上述14萬元款項后為掩蓋其敲詐行為又出具相應(yīng)借條。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俞某又以相同方式對顧某等人進行敲詐,被害人顧某等人迫于無奈,為避免被告人俞某曝光此事,仍然決定由王某1在2013年9月1日、9月9日、12月23日及2014年1月29日、5月14日支付被告人俞歐共計34萬元。
上述款項共計78萬元。該款已被被告人俞某用于個人還債及揮霍。
敲詐2
打電話“蒙一下”
局長承認(rèn)兩人敲詐16萬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得知顧某、甘某、熊某等人杭州嫖娼被抓事宜,便與被告人黃某進行合謀對顧某等人進行敲詐。
判決書顯示,汪某2013年在聽說甘某等人嫖娼的事后,打電話給時任常山縣環(huán)保局長的顧某想“蒙一下”,顧某承認(rèn)。
被告人汪某便讓被告人黃某專門辦理一張金華地區(qū)的號碼用于作案。
此后,被告人汪某、黃某多次打匿名電話給顧某及受顧某等人委托處理此事的王某1,并以舉報曝光顧某等人嫖娼的方式進行敲詐,共計索取財物16萬元,被告人汪某、黃某各分到一半。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汪某、黃某各退出違法所得8萬元。
敲詐3
冒充“派出所大哥”
敲詐做工程和現(xiàn)金8.7萬
判決書顯示,2011年5月,被告人丁某從其安徽老鄉(xiāng)張某1(時為武林派出所保安)處得知常山縣顧某、甘某、熊某三位領(lǐng)導(dǎo)干部嫖娼被抓事宜。同年下半年,被告人丁某專門辦理了一張杭州地區(qū)的號碼,并虛構(gòu)“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身份并以此為名向顧某等人索要錢財,否則就向紀(jì)委舉報此事。
顧某等人為穩(wěn)住被告人丁某,經(jīng)商議決定由王某1提供工程項目給被告人丁某承建,截至2014年上半年,王某1先后提供205國道擋墻等工程給被告人丁某承建并以高出市場價租用被告人丁某提供的挖機,被告人丁某從中獲取43萬元工程款項。
2014年7月以來,被告人丁某因未再從王某1處獲得工程,便以“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急需用錢要舉報為名,先后于2014年7月14日、2014年12月25日兩次從王某1等人處敲詐2.7萬元和6萬元,共計8.7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丁建國退出違法所得8.7萬元。
男子冒充警察掃黃 男子因長期沉迷網(wǎng)絡(luò)賭博欠下巨額賭債,遂心生邪念,先在聊天群里,利用美女照片,觀察、引誘男子上鉤,先約定賣淫嫖娼,后冒充警察以“掃黃”的名義進行敲詐、詐騙。
男子冒充警察掃黃 男子因長期沉迷網(wǎng)絡(luò)賭博欠下巨額賭債,遂心生邪念,先在聊天群里,利用美女照片,觀察、引誘男子上鉤,先約定賣淫嫖娼,后冒充警察以“掃黃”的名義進行敲詐、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