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biāo)題:香港一名青年男子持汽油彈企圖縱火被判入獄4年
香港一名23歲的青年男子去年10月在將軍澳一帶手持汽油彈,企圖點燃并投擲,以阻礙警方前進,被警方制伏。該名男子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項罪名,24日在區(qū)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

案情顯示,去年10月13日,數(shù)百名激進分子在將軍澳一帶堵路、縱火,警方在傍晚趕到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處清場。當(dāng)時有4名休班警員在附近觀察,目睹該名被告手持汽油彈、打火機,遂上前將其制伏。
香港區(qū)域法院法官表示,此案的嚴重性及帶來的潛在風(fēng)險已足夠判處被告較長刑期。被告的行為蔑視法紀,幸好警員及時阻止被告投擲汽油彈,否則后果不堪設(shè)想。(總臺記者周偉琪金東)
香港“修例風(fēng)波”以來,多間警署屢次成為暴徒投擲汽油彈縱火施襲目標(biāo)。5日的上水游行期間,有暴徒再趁機破壞,下午2時許從警署后門投擲5枚汽油彈,其中4個墮地爆裂,隨即竄出熊熊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