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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長期不盡贍養(yǎng)義務 喪失繼承權

子女長期不盡贍養(yǎng)義務 喪失繼承權 最高法發(fā)布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個專題:“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專題聚焦見義勇為、孝親敬老、誠實守信等傳統(tǒng)美德和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講述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丑的故事,進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典型案例:子女長期不盡贍養(yǎng)義務,依法構成遺棄,喪失繼承權——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獨子。1992年,高小某(時年20周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zhí)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父親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術期間,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護義務。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lián)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款。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yǎng)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不僅未給予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任何贍養(yǎng)行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為父母送終,已經構成遺棄,故判決高小某喪失繼承權,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應由高某乙繼承,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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