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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2)

2016-10-10 11:55:03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2014年12月15日,李三仁夫婦在呼格吉勒圖無罪的法律文書上簽字前,與律師一起仔細閱讀。當日,內(nèi)蒙古高院工作人員上門呼格吉勒圖父母家送達法律文書,判定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15日,李三仁夫婦在呼格吉勒圖無罪的法律文書上簽字前,與律師一起仔細閱讀。當日,內(nèi)蒙古高院工作人員上門呼格吉勒圖父母家送達法律文書,判定呼格吉勒圖無罪。

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jù)。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jù),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jù),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jù)的真實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jù)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jù)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五、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在規(guī)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jīng)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jù),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jù)。

六、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七、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規(guī)范補充偵查行為,對于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八、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zhì)證。

九、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guī)范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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