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對于被欺凌者造成的傷害是身體和心靈上的雙重傷害,且后者更為嚴重,通常會導致被欺凌者心理留下陰影,并長時間難以平復。這種現(xiàn)象還嚴重影響學校的風氣,干擾學生的正常學習,使他們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發(fā)展,嚴重的還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會穩(wěn)定,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
只要實施欺凌就必須擔責
校園欺凌事件中存在著三大責任主體,即欺凌者(學生)、監(jiān)護人(家長)和學校(教育機構);還有三大責任形式,即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關于欺凌者(學生),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我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實施欺凌行為的主體(學生)為追責的主要對象,只要實施欺凌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關于監(jiān)護人(家長)主要承擔民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