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三審稿還針對電子商務平臺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采取措施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責任,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未盡到平臺內經營者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草案三審稿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yōu)勢、用戶數(shù)量、對相關行業(yè)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原標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