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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公告

2018-12-23 06:00:00    國家稅務總局網(wǎng)站  參與評論()人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及預扣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1日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shù)額、扣除事項和數(shù)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shù)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nèi)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chǎn)租賃所得;

(七)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時,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等基礎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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