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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再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

稅務總局再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
2019-03-13 12:03:01 經(jīng)濟日報

經(jīng)濟日報-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北京3月12日訊(記者 董碧娟)記者1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繼2018年底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后,于近日印發(fā)《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公布取消15項主要涉及稅收優(yōu)惠辦理的稅務證明事項。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負責人介紹,此次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可有效為納稅人辦理減、免、退稅等相關事項增添便利,推進減稅降費實打?qū)崱⒂才鲇猜涞亍?/p>

據(jù)了解,此次公布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有5項屬于原本需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例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從銷售方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等。其余10項是納稅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例如辦理免征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產(chǎn)權證;辦理退役士兵自主就業(yè)相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退出現(xiàn)役證等。

此次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不僅為企業(yè)減負,還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減輕了自然人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例如,取消辦理房產(chǎn)繼承免征個人所得稅相關公證證明,取消殘疾人、新能源車輛購置人辦理有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身份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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