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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潤禾扣非后凈利3年未達IPO紅線 索債官司15起

2017-10-17 07:17:55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2014年6月19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錢光挪用資金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判決書顯示,2010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錢光在擔任寧波潤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駐福建泉州辦事處銷售員期間,利用其銷售產(chǎn)品、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取六家客戶支付給公司的貨款共計人民幣223736元,挪為已用,其中人民幣219656元至案發(fā)之日(2012年11月6日)已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13年1月9日,被告人錢光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述犯罪事實,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錢光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錢光犯挪用資金罪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甬寧刑初字第55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錢光不服,提出上訴。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錢光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上訴人錢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上訴人錢光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等上訴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查閱招股書發(fā)現(xiàn),公司并未披露上述兩起案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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