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張下一張2008年7月1日,就在案發(fā)4個多月之后,譚志堅回到廣州準備將車還給阿蓮時,卻沒想到在賓館里被突如其來的民警抓獲。2009年4月,番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譚志堅犯盜竊罪成立,判處他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譚志堅不服一審判決,便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譚志堅犯盜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番禺法院重審。而經(jīng)過市區(qū)兩級法院反復審理6遍,同一案件、同一罪名在同一法院,先后被判處實刑、緩刑再回到實刑。而譚志堅最終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