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當日本政府還沒有認識到大氣污染所帶來嚴重性問題時,日本各個地方政府卻獨自制定了各種公害防治條例(大阪,東京,神奈川)可是這些條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所以在之后這些地區(qū)的大氣污染越來越嚴重,日本各級地方政府在日本政府還沒有出臺全國性的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律前,先在地方的級別詳細規(guī)定了具體措施在大氣測定技術,大氣污染對策技術等先行了一步。

高空大氣污染
日本政府對應大氣污染的措施一直起步很晚,實施不很積極。直到四日市的反對運動成為一個群眾性的全國運動以后,日本政府才開始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于是以日本文部省為首,與專門的研究部門一起進行調查在1969年第一次制定了硫磺酸化物的環(huán)境標準。這個標準是1個小時的數(shù)值是一天平均的0.04ppm以下。
隨著日本國民的環(huán)境意識增強,日本對于大氣污染的標準也是越來越嚴格。同時日本對于大氣污染的定義也在發(fā)生變化,最初日本《排煙規(guī)制法》主要是防止排煙,因為制定時日本燃料還是以煤炭為主,之后隨著燃料從煤炭轉為石油,這樣大氣中硫磺酸化物排量就在增多,并且法律連汽車排出氣體都沒有涉及,為了全面防止大氣污染日本在1968年重新頒布《大氣污染防治法》,但是這個法律頒布后并沒有改變?nèi)毡镜拇髿馕廴厩闆r,在民眾壓力下,這個法律在70年代被大幅修改,增加了各級政府對大氣污染的違反者的處罰權利,這樣才對污染大氣環(huán)境的活動有所限制。

國道邊的大氣污染

日本PM2.5的檢測
日本近年對于空氣中的浮游粒子狀物質(SPM),光化學合成物的大氣污染有所重視,在日本法律中追加了揮發(fā)性有機物(VOC)的規(guī)定作了明確表示,但是現(xiàn)在對于大氣中的浮游粒子狀物質的規(guī)制很寬松,如SPM值就要比PM2.5要大很多,而PM2.5在美國的研究中被發(fā)現(xiàn)可以直接進入肺的深處,使得肺癌發(fā)病率升高,心臟病,哮喘等病加重,現(xiàn)在世界上只有美國等極少數(shù)國家對PM2.5有限制,而日本還是原來的SPM等級的限制,直到2009年日本才提出一個有關PM2.5的基礎提案,原因是在1999年日本東京約有633位哮喘等呼吸道疾病患者與國家打起了官司,要求國家對于汽車的尾氣給與限制(特別是柴油車的尾氣)他們基本上都是住在東京國道沿線的患者。
從此之后日本各地都有以政府,汽車廠家為被告的訴訟,要求關注PM2.5的問題。2008年官司打到第九年時終于在法院的勸告下,汽車制造廠家拿出了12億日元作為和解金與633人和解,同時日本高速公路集團,首都高速公路集團都要對PM2.5公害對策(植樹等),還有就是完備大氣觀測的手段,減少汽車的總量,普及公害車等等。

PM2.5真實面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