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站核事故災民訴訟案10日在福島地方法院作出判決,日本政府和負責運營福島核電站的東京電力公司被認定對核泄漏事故負有責任,需向原告支付總額約5億日元的賠償金(約合2929萬元人民幣),不過法院駁回了原告方要求“恢復當地生活環(huán)境”的要求。
據日本《朝日新聞》10日報道,在這起訴訟中,原告方由福島縣當地居民及外地避難民眾共計3800多人組成,他們集體起訴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要求“恢復當地生活環(huán)境”,并賠償生活及精神損失共計160億日元。《讀賣新聞》稱,福島核泄漏事故訴訟的焦點集中在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是否有能力提前預測可能發(fā)生的海嘯,并作出防范上。福島地方法院最終認為,政府和東電本能預見自然災害的發(fā)生,并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分析人士稱,雖然法院并未支持當地民眾的全部賠償請求,但判決再次明確了日本政府在事故中不可推卸的責任,并敦促政府加速承擔起災后重建的工作。目前,日本政府推進的災后重建工作被批評進度落后,民眾非常不滿。
福島核泄漏事故以來,集體起訴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的有30多個民間團體,福島的集體訴訟案是原告人數最多的一起。此前,群馬縣前橋市和千葉縣地方法院已分別就兩起福島核泄漏事故集體訴訟案作出判決,前者判決政府賠償3855萬日元,后者則否定政府“負有重大責任”,僅勒令東電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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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電站 日本橫濱地方法院2月底裁定,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應為福島核電站泄漏承擔責任,向上百名原告賠償大約4.19億日元(約合2554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