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評論指出,司法人員理應堅持專業(yè)立場,但也不能忽視公眾情緒。如何疏解社會疑慮,答案并不難找,一方面,需要及早制定清晰可見的客觀標準,盡可能杜絕暗箱操作的空間;另一方面,從每一起司法個案開始,努力讓公眾看到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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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 深: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會后果很嚴重嗎
劉仁文
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是否入刑,這在刑罰理論和刑法制度上都沒有任何問題。不過具體到醉駕,因為“醉駕一律入刑”已經實踐了幾年,而且確實取得了很好的現實效果,所以很多人擔心如果法律松動,醉駕、酒駕行為會不會反彈。這樣的擔憂可以理解,不過對于“醉駕一律入刑”,還是需要更全面地看,不光看到過去的功績,也要看到所帶來的問題,這樣才能更準確判斷是否要繼續(xù)“一刀切”。
酒駕一律入刑可以起到最大化的威懾作用。但這樣的“一刀切”,從理論和實踐來看,也面臨著很多問題。理論上和刑法總則第13條有矛盾,既然“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那么醉駕也不應該例外。
實踐中的問題也不少,比如對醉駕行為人的刑罰適用有失均衡。拿緩刑適用來說,據媒體報道,在醉駕入刑之后1年內,廣東、安徽、重慶、云南對危險駕駛罪適用緩刑的比例均超過40%,部分法院判決緩刑的比例更是高達73%。而浙江省同期對危險駕駛罪適用緩刑的比例僅為11.9%,江蘇也僅為16.17%。這種極不均衡的緩刑適用狀況,顯然不符合刑法的平等性要求。
還有司法資源被占用的問題。據一些基層法院反映,醉駕案件已經占到了他們所審理的全部刑事案件的1/5,甚至更高。司法資源向醉駕案件過度集中的現象日趨嚴重。
所以這次最高法的指導意見,可以說是基于法理和實踐的一次理性回歸。
公眾認同“醉駕一律入刑”,主要是肯定其在治理酒駕上的功效,但實際上除了入刑威懾之外,加強執(zhí)法的確定性也可以起到同樣效果,即加強對醉駕案件查處工作的常規(guī)化和制度化建設,提高對酒駕行為的查處率。一旦喝酒就容易被抓、被罰,威懾力未必小于法律文本上的“醉駕一律入刑”。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實現對醉駕案件的處罰銜接,充分發(fā)揮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互補作用。對普通的酒駕尚需進行行政處罰,而醉駕要重于酒駕,所以,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醉駕行為,還有必要進行行政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同時,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對于被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人,可以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要求是綜合考慮行為的客觀危害、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區(qū)別不同情況,對行為人依法予以不同處理。醉駕不再一律入刑,并不意味著醉駕可以免于法律追究。只要執(zhí)法繼續(xù)應有的力度,同時以行政處罰等加以懲戒,相信告別“一刀切”之后,醉駕、酒駕的情況依舊能得到有效控制,不會“后果很嚴重”。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