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律師會提出來,因為注冊檔次只有兩個,一個是“香港律師”,另一個是“外國律師”,那你們肯定不是香港律師,只能注冊成外國律師。香港人特點就是比較死板,法律有規(guī)定,他必須嚴格這樣做,這種作風有點像學院派藝術家,沒有鋼琴譜就不會彈琴。我們爭辯說,按照基本法很明確的規(guī)定,因為香港作為中國領土,香港的律師是分“本地律師”和“外來律師”,要求按照這個格式來給我們注冊。他們拒絕,堅持說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實施,當時還只能按照現(xiàn)行法律執(zhí)行。
這么一個很技術的東西,在社會上卻引起了反響。有些人就把他任意解讀為中國司法部在香港設的一個法律服務機構(gòu)不去注冊,質(zhì)疑這樣做怎么能夠保證一國兩制、依法辦事、怎么能在回歸后尊重法律等等,在很多報紙上登出來。當時我們公司還在華潤大廈,很多記者就蹲在門口,扛著攝像機、拿著話筒要采訪。我們就一面和律師會交涉,一面向中央、司法部作了報告,領導直接指示我們要有理有節(jié)地堅持談。一直談到7月1日,就很順利地按照“外來律師”這個檔次給我們注冊了,但是那個法律并沒有改變,我們的做法是促使他們在所有關于律師管理的法律的中文版中、涉及非香港律師的,都改為“外來律師”字樣。這個意義就在于,作為中國內(nèi)地來的律師,在香港進行法律服務都能夠有一個正式注冊的地方,按照基本法執(zhí)行正式的管理機制。
由這個講出來,可以也順便講一下關于回歸后的幾次人大釋法。為什么這些釋法,在香港都會有一些雜音呢?因為這個問題在香港的法律理念上是這樣認為的:他們認為在立法機關把法律通過頒布以后,立法機關就沒有解釋權了。這是普通法的概念。在香港而言,立法會一讀、二讀、三讀通過,在憲報上公布,之后立法會就沒有解釋權了。解釋權歸誰呢?遇到了特定案子時,由法院進行解釋,法院的解釋有可能比原來的法更深,有可能推翻了某一個法律,在普通法下,法官可以造法。所以在他們理念里面,覺得立法機關去解釋法律會怪怪的。香港有一些人有這樣的想法,并不非得是從理念上、意識形態(tài)上就不認同中央管理,而是法律理念的區(qū)別,香港有些一般民眾甚至法律人會有這樣理念區(qū)別。
這里面最重要的問題在哪兒呢?香港這些反對釋法者混淆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回歸以后憲制性的變化。他們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降低為“僅”是一個立法機關。他們并沒有理解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中國最高的權力機關。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qū),是由基本法統(tǒng)領“被授予”的管理權。那么誰授予呢?全國人大授予。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當然同時它有立法權,但它不是一個普通法意義下的、單純的立法機關。這一點我想很多香港法律工作者,包括一些民眾,都并沒有認識到。他們還在套用他們立法會去理解,在意識中他們是把全國人大的法律地位降格為一個簡單的立法機關。我覺得還是要給大家說明,學習基本法、普及基本法都要把這一點跟民眾講清楚,讓大家知道回歸之后憲制的變化。其實港英時代也差不多。英女皇發(fā)布一個命令,敢說她如何如何嗎?什么也不敢說啊。一百年來沒有人對英女皇提出異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