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屬于刑法上的介入因素,肯定先行行為和危害結果之于特殊體質的被害人具有因果關系,并不代表行為人一定要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為,認定先行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除此之外還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從主客觀兩方面一起考察行為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具體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其一,行為人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有一定的認識,并意圖利用被害人的這種特殊體質來達到犯罪目的,此種情況下應根據危害結果的具體情形對行為人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其二,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有一定的了解,但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出現持否定態(tài)度,只是由于過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過失才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此種情況下行為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其三,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主觀上也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持否定態(tài)度,此時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雖然出現了危害后果,但應當將危害結果的出現認定為意外事件,行為人無需對此承擔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陜西省禮泉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