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之前的頁面設計、用戶體驗之爭,再到如今的獨家版權之爭,國內在線音樂戰(zhàn)況已經進入白熱化階段。31日,在《歡樂頌2》的版權糾紛剛過去一周時間之后,網易云音樂再次起訴騰訊音樂娛樂集團(TME)旗下酷我音樂侵權,這次版權糾紛的源頭在于網易云音樂所享有版權的《跨界歌王》中的多首歌曲。目前,杭州互聯網法院已受理此案。

提到這里,不禁反問,為何在短短一周之內,就接連發(fā)生兩起在線音樂侵權案件?是國內在線音樂市場的不健全?還是相關組織的無作為?亦或是在線音樂平臺的一家獨大而持寵而嬌?
國外嚴加限制獨家版權,“最嚴版權令”卻加速國內在線音樂市場的壟斷之路
反觀國際市場,尤其是歐美日等國外音樂發(fā)達市場,音樂平臺數量眾多,版權訴訟案件卻極為少見,這很大程度上在于他們擁有相對完善的音樂版權集體管理制度。
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多數國家便已陸續(xù)設立了特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并輔以法律法規(guī)等做有效規(guī)約和限制。及至今日,這一組織已成為主流國家的“標配”。音樂詞曲作者、唱片公司將版權統一轉移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委任管理。再由集體組織向音樂使用者(在線音樂平臺、卡拉OK等)進行集中授權許可,收取版稅,并將所得版稅分配給權利人。在制度規(guī)約下,公開表演權的版稅成了音樂作品創(chuàng)作人重要的收入來源。

歐美版權管理制度雖然略有不同,但卻有一個明顯的共同點是:不公平的待遇、獨家的許可和差別價格不被認可。即便是在少部分允許獨家許可的國家,也會在法律層面對獨家版權進行嚴加限制。可以說,國外市場基本不存在對數字音樂服務商提供獨家許可的先例。
即便是在中國,2013年之前互聯網數字授權的模式也是非獨家版權許可。直到2013年起,在騰訊和三大唱片公司的推動下,中國才開始“特殊”了一回,并引發(fā)了后續(xù)和阿里音樂、百度音樂、網易云音樂等的版權之爭。而后至2015年7月9日,國家版權局發(fā)布的“史上最嚴版權令”《關于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在讓中國音樂產業(yè)迎來春天的同屬,更直接推動獨家版權的壟斷進程。